十堰碧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中路92号碧清香聚小区两处房屋(1)B栋与 C栋房屋之间一层房屋建筑面积95.81平方米(2)C栋房屋南侧一层房屋建筑面积96.42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经查,上述两处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公司自行拆除在白浪中路92号碧清香聚小区 B栋与 C栋房屋之间建设的95.81平方米和 C栋后建设的96.42平方米的房屋,并处上述违法建设合计面积192.23㎡的工程造价10%的罚款18069.62元(192.23㎡×940元/㎡×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公司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公司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公司登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住址均已搬迁,且通过电话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本机关于2026年6月9日向你单位登记住所(十堰市茅箭区朝阳南路18号)及法定代表人住址(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广场西街移民巷6号)邮寄送达《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十城罚先告字〔2025〕第100008号。鉴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十堰市白浪东路118号国际会展中心三楼 A区(邮政编码:442013)
联系人:张志敏联系电话:0719-8314781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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