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碧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7月17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城罚决字〔2025〕第100008号),要求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在白浪中路92号碧清香聚小区B栋与C栋房屋之间建设的95.81平方米和C栋后建设的96.42平方米的房屋,拆除费用由其公司自行承担,而你公司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自行拆除在白浪中路92号碧清香聚小区 B栋与 C栋房屋之间建设的95.81平方米和C栋后建设的96.42平方米的房屋,拆除费用由其公司自行承担;
2.逾期不拆除,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上述违法建设合计面积192.23平方米的工程造价10%的罚款18069.62元(192.23平方米×940元/平方米×10%)。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因你公司登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住址均已搬迁,且通过电话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本机关于2026年8月26日向你单位登记住所(十堰市茅箭区朝阳南路18号)及法定代表人住址(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广场西街移民巷6号)邮寄送达《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十城决催字〔2025〕第100008号)。鉴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十堰市白浪东路118号国际会展中心三楼A区(邮政编码:442013)
联系人:张志敏
联系电话:0719-8314781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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