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生意发生纠纷伤他人理应赔偿
本报讯 通讯员陈韵仿报道:近日,房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由被告卢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2000元。
2008年2月25日上午,被告卢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带一名女乘客欲前往房县城关镇,口头约定车费为10元。行至该县红塔乡旱粮场时,该乘客见到张某开的公交车驶过来了,便要求下三轮摩托车改乘公交车。卢某对张某说:“你莫带这个女的,她还没给我钱。”该女乘客仍没给钱,卢某便拦住张某的公交车不让走,张某便推了卢某一掌,卢某从路边捡了一个旧瓦罐往张某身上砸去。旧瓦罐没砸中张某,却砸坏了公交车的前灯和塑料保险杠。随后,卢某喊人过来对张某进行殴打,受伤的张某被他人送医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的头、面、鼻、右下肢软组织损伤。张某起诉后,法官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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