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数字报首页 > 2010年03月15  星期 > 3版-要闻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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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地方税务局温馨提醒②

纳税人不按照规定缴纳车船税,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保险公司处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目前,我省车辆适用税额标准是:

税目类型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载客汽车大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 每辆540元中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每辆480元小型(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 每辆420元

微型(车长小于等于3.5米,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升)每辆300元

载货汽车 按自重(整备质量) 每吨96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整备质量) 每吨84元摩托车 每辆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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