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数字报首页 > 2011年06月29  星期 > 7版-十堰献血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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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者与家属可免费用血

献血让生命更灿烂。在鼓励献血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明确以下问题:献血者、采血者、用血者都具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呢?一旦发生意外,如感染血液疾病、造成健康损害等,当事人又该通过什么途径维权呢?

献血者:家属可免费用血

“献血会不会伤身体啊”、“听说献血之后会发胖!我不想献血”、“献血有什么好处?”提起献血,很多人都有一种恐惧和排斥的心理。一方面是因为传统文化的影响,怕献血伤身;还有一大部分原因,是对献血者的权利义务不明了,缺乏献血的积极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献血者享有如下权利: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而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因此献血者的权利,简言之可归纳为:自己和家属免费用血的权利、受到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的权利。至于大家担心的献血有损健康、会发胖等问题,都只是谣传。经过科学的证明,定期献血,有利于造血功能的强化,还可以预防高粘血症、心脑血管病等的发作。

采血者:应确保献血和用血安全

“血站采血的过程中,会不会多抽我的血啊”、“要是献血过程中,感染了血液传染病怎么办?”很多献血者对于献血的担忧,实际上都是发自对采血者的不信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根据《血站管理办法》的规定,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九条明文规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因此,大家不必担心献血时被多抽血,或者感染血液疾病。采血者应当依法对献血者的健康负责,对血液的质量进行检测,进而对用血者的健康负责。采血者只能是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等依法设置的公益性卫生机构,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血。献血过程中,献血者需分辨采血者的资质,更不可贪图小利去“卖血”,以免被“黑血站”欺骗,进而损害献血者自身的健康权益。

用血者:不能随意买血

“一旦发生血荒,需要输血进行手术,该怎么办呢?我能花钱买血吗?”很多用血者发出疑问。

其实,用血的患者,在急需的时候可以自己寻找血源;但献血方必须是自愿无偿的,任何情况下花钱买血和雇人“献血”都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关于“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的规定。

“如果因为输血不幸感染了血液传染病,用血者该通过什么方式维权呢?”

如果出现了以上情况,用血者可以向医院、血站要求赔偿。但是,不能向献血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因输血导致身体健康损害,患者应当提起民事诉讼。既可以向医疗机构,也可以向血站提出损害赔偿之诉。损害赔偿应包括: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当然,损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纵观献血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自愿与无偿这两大原则是根本,也是世界献血日倡导和颂扬的献血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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