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律法规解读⑦
上游污染下游须给予补偿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跨市、县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实行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对于交界断面考核不达标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保证断面水质达标,并向下游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
政府和企业均接受公众监督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与公众水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公开,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征求意见。听证会的结果应当作为决策参考。 (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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