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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按项目参保单位
工伤保险费率下调至2.4‰

本报讯 通讯员邬梅竹报道:近期,市人社局出台文件降低按项目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1月1日起,十堰市城区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住建等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由3‰下调至2.4‰。

我市自2017年全面实行建设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以来,将全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住建等建设项目农民工群体都纳入到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工伤保险费率。

按照“先参保,再开工”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设施工企业在办理进场施工手续前,均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参保单位应及时将参保人员名册通过网络向辖区内人社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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