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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文书送达公告
[2019]第1号

当事人:郝良荣 性别:女 身份证号:420300196401032524

户籍地:十堰市张湾区镜潭路25号42栋2单元101号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原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9月27日对你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安监罚〔2017〕1049号)尚未履行,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立即将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42000.00)元,缴至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银行名称:十堰市 农 商 行 柳 林 支 行 ), 账 号 :82010000000505699-1。

因我局采用直接、邮寄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十应急执行催告〔2019〕100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如有异议,可以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如你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此公告

联系地址:十堰市柳林路15号行署大院

联系人:陈迪敏

电话:0719-8642091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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