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烟草故事之以案学法”系列51
拆迁铺的卷烟不能搬到分店销售

市内卷烟零售户刘某经营有两家超市,近期其中一家店铺拆迁,于是他就将该店铺库存的卷烟放到自己名下的另一间店铺销售。然而没多久,这部分卷烟就被当地烟草专卖局查处,并对其依法作出了相应处罚。对此,刘某不明白的是自己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卷烟也是从当地烟草公司进的,为什么还会违法?
针对刘某的情况,市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解释,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由此可知,刘某的两家店铺虽同属于其名下,却属于两个不同的经营主体,因此,在名下一家店铺拆迁后,刘某将卷烟拿到另一家店铺内进行售卖,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实事。
同时,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所以,市烟草专卖局针对刘某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综合以上,刘某名下的一家店铺拆迁后,其库存卷烟在处理方式上只能自己吸或送人,不可以搬到其他分店进行销售。(记者刘俊通讯员丁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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