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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能否圆我们住房梦
本报记者李平实习生王晓梦 乐文静

作为一项福利制度,我市住房公积金在为部分人群购房提供资金保障的同时,也暴露出来一些发人深思的问题:福利惠及面不够、巨额资金“沉睡”银行、安居钱沦为“唐僧肉”……到底哪些人群是这项制度的受益人,如何利用这项制度圆百姓安居梦,公积金管理部门到底是事业单位还是“金融机构”?近日,记者作了采访。

11514户通过公积金圆了住房梦

记者了解到,住房公积金从作为一项住房保障制度推行以来,对加速住房建设,改善居民住房条件起到了很大作用。10多年来,尤其是2004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挂牌成立以来,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规范,对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广大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和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26万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41亿元,累计提取11.8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6亿元,11514户职工家庭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住房,改善了住房条件。全市提取廉价租住房补充资金3886万元,成为地方政府实行廉租住房建设和向中低收入职工发放租金补贴的主要来源。

市民通过公积金贷款买房的热情逐渐高涨,上半年,全市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9亿元,其中城区有589户居民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圆了自己的住房梦。

尽管住房公积金在保障群众购房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制度覆盖面低、征缴肥瘦不均等问题,许多人尚存“到底谁是公积金制度真正受益人”的疑问。同时,这项制度造成的分配差距也备受关注,一方面,部分高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高,可以享受由此带来的种种实惠;另一方面,部分低收入群体却很难享受这一制度带来的好处。

手续繁杂,致使巨额资金“沉睡”银行

按照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购房者除购房时可提取账户资金支付房款以外,还可以享受优惠利率得到贷款。但现实情况是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功能有弱化趋势,低收入者靠住房公积金解决购房问题的愿望难以实现。作为百姓安居钱的住房公积金,在逐渐陷入“沉睡”怪圈同时,也成为许多掌权人手中的“生财”利器。

据了解,截至去年底,住房公积金除去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外,全市仍有资金20多亿元“沉睡”银行。

安居钱为何会难圆百姓安居梦呢?“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麻烦、环节多,令人望而生畏!”家住三堰的李先生告诉记者,他为了办理公积金贷款,先后在6个单位和部门间奔波了一个多月,办理的手续多达十几道,这还是在所有手续比较完备的情况下办结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也比较麻烦,比如提取偿还购房按揭贷款,职工要到单位盖章,还要到银行确认贷款,一年才能提取一次。

与此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竞争意识不强,市场推广力度较弱,开发企业更愿意选择与商业贷款合作。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个人住房贷款一直是银行的“优质品种”,很多商业银行在发放开发贷款时,要求开发企业从本行发放个人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公积金贷款市场的份额。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积金贷款利用率之所以比较低,主要是资金太少、额度太低,如今房价的上涨速度远远超过了公积金的归集规模。按照现在公积金贷款所规定的贷款额度,就买不到什么房子,因此公积金起不到太大作用。

对于为何巨额资金会“沉睡”银行而放贷率却不高的现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认为,这与一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积极性不高密切相关。他解释说,为每个零散的客户办理贷款,一方面手续比较繁杂,同时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另一方面还要承担贷款风险,相比为每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大额存款更省事也更安全。

非营利事业单位扮演“金融机构”角色

记者了解到,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容,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定位于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但实际生活中,公积金管理中心却并不是一个“不营利”的单位,许多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正扮演着一个“金融机构”的角色。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教授陈友新告诉记者,目前公积金管理定位模糊,如果是金融机构,就应该有自有资金,并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及规范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制度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但事实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使其无法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进行控制,只能靠其自我约束。

“正是这种定位,造成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资金管理运用上出现 ‘行政化’倾向,把广大储户的储存资金当作 ‘准政府资金’运用,而且缺乏有效监管。正是现行制度缺漏造成公积金被挪用以及内部人员寻租现象的出现。”陈友新说。

陈友新说,按照当初设计,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金融的组成部分,是为了解决我国城镇职工的住房问题而产生的,实质上是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形式,但在现实中公积金管理中心又被定位为事业单位,没有按照政策性金融的路子发展,搞成了“两不像”。

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如何定位,陈友新建议,最好将它转变成政策性金融机构,同时改革现在的公积金配贷机制,按照会员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方式运作,为会员提供特定的金融服务。

住房公积金制度尚待完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方登榜认为,我市在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政策执行不到位,执法不力。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和经济组织未建立公积金制度,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部分县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积金补贴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只能按较低标准缴存或暂缓缴存;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未理顺,目前,除郧县外,其他县市“人财物”还没有达到按上级的要求归由中心统一管理,决策、监督流于形式,资金发挥不了最大效能,影响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运营和发展壮大;三是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挤占挪用资金尚未完全清收到位,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一些国有改制企业断缴、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现象较为普遍,缴存难度大。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积金制度建设的发展环境,制约了住房保障作用的发挥。

欣喜的是,今年我市围绕住房公积金开展了“行政执法年”活动,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重点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堵塞监管漏洞,完善缴存使用政策,维护资金安全。

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加强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检查,切实纠正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调查摸底,清理和纠正不建不缴、少缴、漏缴、超标缴纳以及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损害职工权益、危害基金安全的行为。严格执行8%-12%“控高保底”的缴存政策,纠正部分垄断企事业单位超比例、超限额缴存的行为;排查和处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资金风险,对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项目贷款余额较大或人员包袱重的县市进行重点检查和督办,限期整改,查处违规发放贷款、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政府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 (包括建造、大修)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发放的优惠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使用的中心内容。新 《条列》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指职工个人贷款,这是从建设性贷款向消费性贷款的转变,是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的重大调整,改变了长期以来重建设、轻消费的观念,有利于改变职工消费结构,使住房消费支出达到职工家庭收入的合理比重,保证国家、单位职工的合理负担;调整房地产市场结构,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达到住宅市场供求平衡和优化结构。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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