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数字报首页 > 2008年12月05  星期 > 4版-社会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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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弃宠物咬伤人主人有责应赔偿

本报讯 通讯员景大喜报道:近日,房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被告人薛某被判承担医疗费等共计3000元。

2007年,房县大木厂镇居民薛某饲养了一只小花狗。一年后,花狗长大了,薛某却嫌花狗长得不好看,便将其遗弃。2008年9月,被遗弃的花狗咬伤了吴某,吴某向薛某索赔时,薛某以花狗已被其遗弃为由,不愿承担责任,吴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致人损伤,饲养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薛某饲养动物后应善待之,却将其遗弃,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而造成他人伤害,应给予赔偿,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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