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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乱扔乱倒乱贴乱画乱停乱放乱穿马路等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59号公告)等规定,市委、市政府决定,全面学习借鉴株洲市城市管理的经验,自2011年8月1日起,进一步加大城市管理执法力度,同时组织1000名市容环卫监督员上路执勤,协助有关执法部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城区范围内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乱倒垃圾,乱贴乱画,车辆乱停乱放,行人乱穿马路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所有单位、门店及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由市、区市政环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罚款。

二、“门前三包”落实不到位,出店经营、门前不卫生、秩序混乱的,每发现一次对“三包”责任单位或业主处以50元罚款。

三、车辆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的,每台(次)处以50元罚款。

四、对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乱穿马路,乱贴乱画等行为,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脏物的,每次处以10元罚款;

(二)随地吐痰的,每次处以20元罚款;

(三)行人横穿马路、翻越护栏及隔离绿化带的,每人(次)处以20元罚款;

(四)乱贴乱画的,每处(次)处以50元罚款。

此通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十堰市三城联创指挥部201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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