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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出台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本报讯记者闵波实习生董思棋报道:日前,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十堰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办法》自今年4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办法》中的既有住宅,指的是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五层以上无电梯住宅,适用于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满足4个条件,分别为合法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五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未安装电梯的房屋;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临城市主、次干道房屋加装电梯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且不影响人员和车辆通行。

《办法》规定,加装电梯由楼栋或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加装电梯。

《办法》明确,申请人可自由选择业主分摊、政府补贴出资模式加装电梯。业主分摊的,扣除政府补贴后,受益业主按比例承担分摊费用,业主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自行商定。住房公积金也可作为个人出资的内容。

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补贴标准暂定每部电梯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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