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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本报讯 记者马胜江通讯员 黄进 报道:9月9日,记者从郧西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宋某涉嫌提供银行卡帮助网恋对象转移犯罪所得”一案,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宣判,判处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今年2月,宋某在社交平台结识一名自称“孙某”的男子。3月初,孙某突然致电宋某,称亲戚给自己转了一笔钱,但自己不方便操作转账,希望宋某提供银行卡帮忙接收,再将钱取出交给指定人。出于对孙某的信任,宋某当即把自己的银行卡号发给孙某,卡内随即收到吴某转入资金3万余元。孙某多次催促并承诺给6000元好处费,宋某于3月7日从卡中取现5000元,当日下午再去取钱时,银行工作人员察觉异常后报警。

警方侦查发现,孙某长期以婚恋名义交友,利用他人信任诱导提供银行卡转移资金。此前,孙某以“网上投资”为幌子,诈骗吴某3万余元转入其控制账户,随后又诱导宋某帮忙转移该笔资金。

7月3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该院认为,宋某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仍协助掩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8月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28日,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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