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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栽了
收赃者也跑不掉

本报讯 通讯员明军 陈良计报道:专偷照相馆的照相机,偷后又有专人收购,盗窃者、收购者均逃脱不了法律制裁。6月13日,两名盗窃者分别被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4年半,各处罚金5000元;对收购赃物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7年10月20日下午2时许,曾因两次盗窃被判过刑的张某窜至张湾区红卫公交车站旁 “喜悦人像”照相馆,趁人不备,盗走1部尼康d50型数码照相机 (镜头为尼康28-105型镜头)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3元。随后,张某将赃物销给个体户乔某,得赃款1600元。被告人乔某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

2007年11月6日13时许,张某窜至十堰市茅箭区五堰深圳街“一品影楼”照相馆,趁人不备,盗走1部尼康d100型数码照相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43元。张某再次将赃物销给乔某,得赃款1200元。

2007年12月6日15时许,张某与另一无业人员徐某经预谋后,窜至张湾区汉江路东风轮胎厂 “东风照相”照相馆,趁人不备,盗走1部尼康d70型数码照相机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60元。张某将赃物销给乔某,得赃款1500元。

2007年12月12日17时许,张某、徐某经预谋后,窜至茅箭区朝阳路十堰大学西区大门旁“瞬间数码影像店”,趁人不备,盗走1部尼康d50型数码照相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06元。张某同样将赃物销给乔某,得赃款1500元。

法院认为,几年来,被告人张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张某盗窃作案9起,盗窃总价值人民币42722元;徐某盗窃作案4起,盗窃总价值人民币19462元,数额均属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乔某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总价值人民币37479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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