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数字报首页 > 2008年06月25  星期 > 4版-社会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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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狗咬人,
两方难脱干系

本报讯 通讯员汪粼报道:近日,备受关注的狼狗咬人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狼狗的管理人、饲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受害人210440.40元。

2004年1月6日,魏某和女儿在人民路三堰路段人行道上行走时,被马路对面窜出的一条大狼狗咬伤。事后,魏某患上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构成三级伤残。狼狗的主人佘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1142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佘某作为狼狗的饲养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致他人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佘某、东风汽车某公司作为狼狗的管理人,未尽管理职责,与饲养人有共同过错,双方共同赔偿受害人21044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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