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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二十八条措施”激励干部干事创业

本报讯通讯员石纪轩报道:日前,十堰市纪委监委出台 《关于进一步激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结合中央、省委相关文件和湖北省纪委监委 《关于激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意见》等精神,结合工作实践,作出相关探索,着力推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履职尽责。

《措施》认真贯彻“鄂纪励十二条”精神,吸收市委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调动干部履职尽责积极性暂行办法 (试行)》,结合十堰实际,对相关条款进行适度调整,从树立鼓励干事创业的执纪执法导向、进一步明确容错免责适用情形、进一步明确从轻减轻情形、进一步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快查快结机制、进一步加大干部关心关爱力度五个方面,明确28条具体措施,对精准执纪、容错免责、从轻减轻、快查快结等具体情形进行明确界定,作出制度性安排,切实为受处分的干部“松绑减压”。

《措施》强调,激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甄别、依规依纪依法原则,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措施》明确,要严肃查处在“三大攻坚战”、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中心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着力营造务实重行、崇尚实干的良好氛围。

关于进一步激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 “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做到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切实营造恪尽职守、攻坚克难的干事创业氛围,持续推动十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湖北省纪委监委《关于激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意见》和十堰市委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调动党员干部履职担当积极性暂行办法 (试行)》精神,结合工作实践,制定如下措施。

一、树立鼓励干事创业的执纪执法导向

1.工作动机良好虽出现失误,但后果不严重并自觉整改的,应及时向组织部门回复不影响干部任用;

2.因工作失误或错误,虽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处理,但影响期已满并自觉整改的,应及时向组织部门回复不影响干部任用;

3.信访举报中反映问题较为笼统、给予谈心谈话提醒或予以了结的、经初步核实后查无实据的、短时间不能核查完毕但经研判无违纪违规问题或问题轻微的,应及时向组织部门回复不影响干部任用;

4.对工作中坚持原则、出于公心、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的干部,在干部任用、评先表优时应给予积极、公正评价,并及时向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推荐使用;

5.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回复时,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部门进行规范、准确的回复。

二、进一步明确容错免责适用情形

6.工作中主动改革创新,但未牟取私利,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且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

7.工作中已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拒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8.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主动承担责任,满足特定环境和条件下人民群众迫切需要,未按程序办理的;

9.在职责范围内已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且有相关书证的;

10.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保留个人意见的;

11.重大项目或重点工作中,有市县两级党委政府文件、主要领导明确批示,并按规定请示报告的。

三、进一步明确从轻减轻情形

12.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以前,本人有深刻检讨并主动改正的;

13.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14.工作中虽有较大错误或造成较大损失,但有立功表现的;

15.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16.主动动员同案人员如实说明情况并取得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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