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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朱克梅、车勤玲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10月30日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朱克梅、车勤玲同志提出的辞职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接受朱克梅同志辞去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车勤玲同志辞去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朱克梅、车勤玲同志的辞职请求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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