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数字报首页 > 2021年02月03  星期 > 3版-社会民生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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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三项措施治理噪音扰民

本报讯 记者吴忠斌报道:近年来,在公共场所开展跳广场舞、敲锣鼓、拉二胡、吹唢呐等文体休闲活动的人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噪音令人头痛不已,与此同时装修噪音也困扰着不少市民。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文体休闲活动时,因噪音扰民、装修造成噪声污染都要受罚。相关部门将如何贯彻落实《条例》,解决噪音扰民问题?近日,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文体休闲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对活动组织者或者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规定,不遵守物业管理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限制作业时间的具体规定,在已交付的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物业管理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张浩说,该局将采取三项措施解决噪音扰民问题。

一是依据《条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修订完善《十堰市公安机关噪声污染警情处置及相关案件办理工作的法律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噪声污染种类、警情处置范围、处置原则、案件办理等流程,规范执行《条例》的行政执法。

二是重点开展公共场所噪声污染整治宣传。治安部门计划近期组织城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在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开展《条例》宣传,通过LED显示屏、制作展板、发放《条例》手册等形式,把“开展文明活动、拒绝噪声污染”作为主要宣传内容,使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知法守法。

三是强化行政执法。为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将对违反《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开展行政执法,重点查处市民投诉较多、反应较强烈的噪声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案件,希望广大市民认真学习 《条例》、遵守 《条例》,争做文明十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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