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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副局长黄少平答记者问

编者按:《十堰城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就新的《十堰城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本报记者采访了市规划局副局长黄少平。

问:出台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以前,我市对城区个人建房的建设规划管理不够规范、审批随意性大,容易造成审批上的不公正、土地资源的浪费;执法体制不顺,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变相开发的情形时有发生。随着城市的发展,中心城区的城市化水平将越来越高,对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围也将扩展和深入,经预测我市城区人口2030年将达到百万人口规模,期间将会对许多城中村、旧城区进行拆迁改造,对陈旧的基础设施进行更新,同时亦有大量的基础设施需要建设。为了城市的长远发展,节约用地,同时为了避免二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拆迁造成的浪费,必须对城区个人建房进行严格管理、控制。

问: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规划建设区是指哪些区域?

答: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茅箭区、张湾区及十堰经济开发区的全部辖区,面积为1190平方公里。

规划建设区是指东起白浪黄莲垭,西至柏林阳南沟,北至汉江街办洪溪湾,南至百二河村的代家沟,面积为319平方公里,具体为:鸳鸯乡的全部辖区;白浪街办除罗家河村的全部辖区;武当街办除大庙村、纸坊村的全部辖区;二堰街办除百二河村的全部辖区;五堰街办的全部辖区;汉江街办除龙潭沟村、水堤沟村、柳河村、风凰沟村、茅坪村的全部辖区;车城街办和红卫街办的全部辖区;花果街办除蔡家沟村、桃子村的全部辖区;柏林镇的郭家湾村、柏林村、陈家庄村、草店村、小堰沟村。

问:本办法有哪些禁止性的规定?

答:这个问题提得好,这次出台的《管理办法》核心是对居民建房范围和对象采取“双禁止”规定,即“禁止城市居民和外来居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造住宅”、“禁止农村居民在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建造住宅”;同时还针对过去少批多建、未批先建、变相开发的现象作了规定,即“严禁个人利用住宅建设变相开发商品房”。

问: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怎么办?

答:在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房屋产权的个人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确定为危房的,按危房等级可实施维修,不得重建;确需重建且符合有关低收入标准家庭的,应向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并列入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计划,在得到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时退出原有宅基地。

问:对城中村改造以及因山体滑坡、雨雪天气等自然灾害造成倒塌房屋的重建有什么政策?

答:对城中村改造政府鼓励以村组、街办为单位有组织、有计划地编制村 (居)民点规划,统一建设;对因山体滑坡、雨雪天气等自然灾害造成倒塌的房屋的重建,政府亦鼓励以村组、街办为单位有组织地进行集中安置、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不再零星批建。

问:农村居民可以拥有多处宅基地吗?

答:不可以。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居民建房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经按规划批准的易地建房户,必须到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注销登记手续,并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退出原有宅基地。

问:各区规划分局可以办理农村居民建房手续吗?

答:可以。为了方便农村居民办理建房手续,受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委托,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分别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申请和审核工作,但需报当地区政府和管委会审批,并且在城市规划建设区以外。

问:编制村(居)民点规划有什么要求吗?

答:编制村(居)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征用、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的原则。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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