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数字报首页 > 2010年07月27  星期 > 6版-社会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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莽汉挥拳伤人事后麻烦一堆

■通讯员陈双王军

本报讯 十堰某公司员工魏某因停放车辆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致他人牙齿脱落、右手掌骨折,魏某因此赔偿5万余元。近日,茅箭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魏某拘役5个月,缓刑1年。

2009年10月的一天,魏某驾驶货车在十堰某公司仓库旁卸货,王某的车辆停在货车后面不能开出去,便与魏某理论并发生纠纷。魏某用拳击打王某面部,致使王某牙齿脱落、右手掌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的牙齿和右手掌骨损伤程度均属于轻伤。案发后,魏某与王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魏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5.3万元。

茅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根据魏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对魏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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