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持刀伤人莽汉被判重刑
■通讯员王天罡 王汝军
本报讯 5月21日,丹江口市法院依法对醉酒伤人致人死亡的被告人王某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09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丹江口市人,个体司机)酒后与张某等人打牌 (斗地主),因输钱对张某等人产生不满。当日下午5时许,仍在醉酒状态下的王某在丹江口市城区环城南路一商店前,将路过的张某拦住,两人发生争执。王某将张某拉入店内,并将商铺卷闸门拉上,用事先准备的菜刀将张某左颈部砍伤。张某后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王某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5.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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