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王锐 袁园报道:5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司法救助制度,明确在法院执行及信访程序中,对生活确实困难、迫切需要救助的当事人采用救助金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为涉诉特困群众亮“绿灯”。
该制度明确规定,三种当事人四种情形可申请司法临时救助。三种当事人即:在法院执行和信访程序中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民事事故赔偿案件的当事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及其它组织。四种情形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致伤、致残,急需医疗费用而无力支付,而其家庭经济状况又不符合十堰市现行城乡低保条件,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严重不足,确需司法救助的情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损害赔偿案件以及民事事故赔偿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家庭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急需相关款项维持基本生活或支付医疗费用,无法从对方当事人及时获得款项,而其家庭经济状况又不符合十堰市现行城乡低保条件,确需司法救助的情形;案件审理或执行中,存在一定过错或瑕疵,但当事人根据当前的法律、政策无法取得国家赔偿,而其家庭经济状况又不符合享受十堰市社会保险待遇和现行城乡低保条件,确需司法救助的情形;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涉法涉诉案件中,当事人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且生活困难,却又不符合享受十堰市社会保险待遇和现行城乡低保条件,信访人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
该制度规定,申请人申请司法救助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司法救助的原因和基本情况,相关法律文书,身份证、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十堰市居民还应提供是否享受城乡低保或生活困难补助证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和司法救助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由案件所在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庭室(局)负责人、分管财务的副院长逐级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承办法官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该制度还规定,十堰司法救助金为一次性救助资金,参照十堰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城市低保标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因隐瞒事实取得司法救助金的,除强制收回外,人民法院可给予申请人警告、训诫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出具虚假证明,致使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取得司法救助金的,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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